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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硕南:广东省适用劳动仲裁法和劳动合同法意见解读
2016-01-20 36264
对象
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厂长、人力资源总监、财务负责人、企业法律顾问
目的
为学员解读广东省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指导意见
内容
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出台指导意见的背景和原则是什么? 二、社会保险争议和住房公积金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企业如何解决职工参保种类和缴费基数问题?何种情形属于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 三、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不足,导致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减少,差额部分可否要求企业承担? 四、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用工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谁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五、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劳动者或企业该如何应对? 六、企业对哪些仲裁裁决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哪些不能起诉?不能起诉的又该如何处理? 七、劳动者请求工伤保险待遇却不能提供工伤认定书,劳动者的请求能否得到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 八、 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仲裁时效和起诉权的规定是否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九、 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又是什么关系? 十 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而在中国内地就业产生的用工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已经付出劳动的,如何支付劳动报酬? 十一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港澳台地区企业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中国雇员形成的用工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十二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可否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能否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十三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签订劳动合同事项协商不一致,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四、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两倍工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五 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是否有效?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否连续计算? (一)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三)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 (四)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十六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已按国家和省有关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劣势企业关闭退出和富余人员安置等规定,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是否连续计算? 十七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投资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能否得到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 十八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能否得到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 十九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能否得到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 二十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能否得到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 二十一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能否得到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 二十二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能否得到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 二十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但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否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至工作交接完成时,用人单位尚未承诺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是否有约束力? 二十四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能否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 二十五 用人单位能否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 二十六 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电子考勤记录仲裁委和法院应否采信? 二十七 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加班工资,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还是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如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数额确实无法查证的,对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能否得到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 二十八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后,是否还需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该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何时起计算?以前的工作年限按什么规定计算赔偿金? 二十九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其中加付的一倍工资是否纳入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三十 2008年最新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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