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公共文化服务事业,照官方的定义,是着眼于社会效益,以非营利性为目的,为全社会提供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文化领域。它涵盖了广播电视、电影、出版、报刊、互联网、演出、文物、图书馆等诸多文化领域。公共文化服务具有的公有性、公益性、公众性和共享性的基本特征,决定了公共文化服务绝不应该是任何私人组织的盈利活动,而是一项关乎全民共同利益的公共事业。
《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七条规定:“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文化权利不是抽象的东西,它的核心是文化公平。在这个原则下,人人都应拥有平等享受文化资源的机会和权利,每个人所特有的文化需求都能得到满足,这种机会和权利不受性别、种族、身份、阶层等因素的影响。可以说,社会成员是否能公平享有文化权利、是否能公平占有并享用文化资源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在推进文化公平方面做了大量的努力,在维护公民文化权利和促进文化公平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如电视人口覆盖率从1989年的77.9%提高到2009年的97.23%;2010年8月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本上实现了全国的全覆盖。虽则如此,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文化公平形势仍不容乐观,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是我国公民的实际享受文化权利的程度还比较低,主要体现在休闲与文化支出占居民消费支出的构成比重偏低。数据表明,2009年我国城镇居民用于娱乐文化用品与娱乐文化服务的消费性支出为826.9元,占消费性支出的比重仅为6.67%。而1991~2002年,韩国、日本、美国等国居民最终消费支出构成中,休闲与文化支出的年均比重就已经分别达到7.68%、9.65%、9.62%。其次,文化发展中存在着地域间、城乡间、阶层间的不均衡发展,表现为中西部文化发展明显滞后于东部地区,农村文化发展滞后于城市,贫困阶层与富裕阶层差距逐步扩大的趋势明显等等。如2009年北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文化娱乐服务支出为1642.04元,而新疆仅为451.58元,仅占北京的四分之一强。再次,基层特别是农村的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比较薄弱。我国农村居民的文化需求增长迅速,但农民居民家庭文教娱乐支出比重占家庭总支出的比重,在1989年始往后的16年间,才从5.7%上升到11.6%,且逐年上升的趋势依然迟缓,公共文化服务远不能适应农村居民急剧增长的文化需求。
正是因为上述问题的存在,所以,政府在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时,应以促进文化公平为构建取向,使政策向文化弱势群体倾斜,保证文化资源与文化财富在分配对象、内容与方式上的公平正义,确保文化服务供给面向全体公众,尽可能使所有人平等地享有参与文化活动与从事文化创造的机会。公民的文化权利是人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保障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维护公民文化权利既是整个国家文化建设的基本出发点,更应是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基本取向。只有这样,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才能推进文化公平,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